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2,重上國,1,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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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柯錫佳
柯瑞峯
柯建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承哲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楊正君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宋克芳律師
蕭昱炘
裴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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