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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許龍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倩如等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萬7,02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萬5,2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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