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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3號
上 訴 人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世仁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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