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上訴人蕭華麗
訴訟代理人林夙慧律師
林怡廷律師
上訴人蕭茂德
訴訟代理人歐陽珮律師
陳裕文律師
林于軒律師
上訴人蕭華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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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吳芝瑛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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