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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六合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泰宏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朱宏偉律師
參 加 人 陳建甫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詹淑娟
蔡雅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尚有欠明瞭、應予釐清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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