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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瑞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世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9,26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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