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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7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周施秀惠
訴訟代理人 周清水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允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凱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梁慶源沈鈺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梁慶源
沈鈺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盛
黃建雄律師
複代理人 朱宏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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