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6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3,上,80,20240624,1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80號上訴人聯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鈺展訴訟代理人杜冠民律師被上訴人周朱淑琇訴訟代理人呂昀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賴璽傑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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