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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上訴人陳忍
訴訟代理人鍾義律師
被上訴人興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
法官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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