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3,上易,149,20240830,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上訴人陳忍
訴訟代理人鍾義律師
被上訴人興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
法官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黃璽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