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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許瑞忠
訴訟代理人 徐鼎盛律師
被上訴人 黃思瑋
訴訟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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