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3,上易,59,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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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9號
上訴人陳正一
訴訟代理人呂郁斌律師
上訴人黃朝慶

訴訟代理人黃有衡律師
陳倩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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