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3,上易,71,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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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71號
上訴人鄭國灃住○○市○○區○○街00號12樓之3
訴訟代理人梁繼澤律師
洪啓恩律師
被上訴人吳鎮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而涉訟之國際管轄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規定,即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次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為澳門地區人民,被上訴人則為香港地區人民,故本件具有涉外因素,屬涉外民事事件。次查,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張貼澄清聲明,而上訴人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為本院轄區,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我國法院就本件訴訟自有國際管轄權。此外,被上訴人主張侵權行為地亦在我國境內,又別無其他關係最切之法律,自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均為○○醫學系學生,上訴人為小被上訴人1屆之學弟。上訴人於民國109年9月5、6日,以名稱「媽你個寶」在DCARD網站僑生交流版之「醫學系公費生自費生分別」文章(下稱系爭文章)下,針對被上訴人張貼如附表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除傳述「你霸佔著別人的帖」、「原句『讀護校好過,制服靚』」、「一人分三角」之不實事實外,並以不雅言詞辱罵被上訴人,而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張貼澄清聲明等語。並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將如原審判決附表六所示澄清聲明,張貼於DCARD網站僑生交流版上3日。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固有於系爭文章下發表系爭言論,惟係針對名稱「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之人為之,並非針對被上訴人,系爭言論亦無任何足使他人得以直接辨識為被上訴人之文字或圖像,難認上訴人有何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可言。又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係為阻止「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之人對他人所為挑釁和攻擊,而非在貶損被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洵屬無據。又縱認被上訴人得請求損害賠償,然被上訴人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金額尚屬過高,應予酌減;且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已宣示,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並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張貼澄清聲明,亦無必要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000元,及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四、協商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均為○○醫學系學生,上訴人為小被上訴人1屆之學弟。
 ⒉上訴人於109年9月5、6日,以名稱「媽你個寶」在系爭文章下發表系爭言論。被上訴人前對上訴人上開行為,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上訴人涉犯行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嫌為由,而以112年度偵字第11005號提起公訴,嗣經原審刑事庭以112年度易字第151號判決上訴人無罪。
 ㈡本件爭點:
 ⒈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有無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⒉被上訴人請求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00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有無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⒈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有關系爭言論有無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爭點,業經原審認定:上訴人於校園霸凌案件訪談時自承根據系爭文章相關資訊,即可推敲出對方是被上訴人等語;又上訴人於系爭文章下發表「簡直就像是寄生蟲,難怪頭髮都曲曲的」之言論後,原審共同被告賴穎怡隨即張貼被上訴人之照片加以回應,而該照片顯示被上訴人頭髮捲曲貌;嗣賴穎怡提及被上訴人操作人體解剖時之情形,上訴人旋即發表「原來你還是醫學系,難怪有些醫師都容易被人家提告」等語予以回應,惟高雄醫學大學除醫學系外,另有牙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需實際操作人體解剖,而將上開留言相互予以勾稽,足認上訴人確實認知「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之人為被上訴人。又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評論,然其誤認對方為被上訴人,進而以系爭言論指責被上訴人,其目的顯僅在貶損被上訴人而淪為人身攻擊,且系爭文章置放DCARD網站,不特定多數人均得閱覽,堪認被上訴人之評價確受有貶損,而不法侵害被其名譽權,故認被上訴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情。本院就上開爭點,有關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之判斷及法律上意見,與原審判決相同,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⒉上訴人雖於本院辯稱:上訴人於行為當下並未認為對方是被上訴人,而是在收受校方霸凌調查通知書時,始回想並推論對方可能是被上訴人,故其主觀上並無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等語。惟查,綜觀上訴人與賴穎怡於系爭文章下方之互動,包含指述被上訴人之髮型特徵、就讀科系等,均足認上訴人於行為時係確實認知對方為被上訴人,始發表系爭言論,否則髮型及科系如此之多,上訴人當下如何得以「頭髮曲曲的」、「原來你還是醫學系」等語精確形容對方?是其前開主張,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又上訴人抗辯稱:被上訴人並非「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二帳戶之實際使用者,故其名譽權並未因系爭言論受到侵害等語。然上訴人因誤認被上訴人為上開帳戶實際使用者,進而於系爭文章下方與賴穎怡、蔡冠華互動對話,發表內容包含被上訴人之照片、捲髮造型、綽號(「傑仔」、「9毛」)、現就讀學校、現就讀科系等,綜合上開特徵,已足使他人得直接辨識或聯結其等所指涉之對象即為被上訴人,縱被上訴人並非上開帳戶使用者,上訴人所發表之系爭言論,亦已導致被上訴人之評價遭受貶損之結果,而使其名譽權遭受侵害甚明。故上訴人前開抗辯,即屬無據。
 ⒊此外,公然侮辱之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業經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闡述明確。上訴人雖主張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名譽權之保護應予退讓等語。然憲法法院已明確揭示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本件上訴人縱係就可公評之事發表系爭言論,惟其使用「低智,耍白癡當智障」、「卒仔」、「寄生蟲」、「垃圾引戰仔」、「精神分裂」等字詞評價被上訴人,目的明顯係為貶損被上訴人之名譽,難認對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有何助益,亦非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更非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且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故認本件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應優先受到保障。
 ㈡被上訴人請求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5,000元,有無理由? 
 ⒈按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被侵害者所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既無任何客觀標準可資為據,則法院量定此項金額,即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⒉經查,本件上訴人以發表系爭言論之方式,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則被上訴人因此受有精神上相當痛苦,堪可認定,上訴人自應就被上訴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上訴人就讀○○醫學系6年級及醫學研究所2年級,現無工作亦無收入,名下無不動產;上訴人就讀○○醫學系5年級,現無工作亦無收入,名下無不動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3頁至第114頁、第116頁至第117頁)。本院審酌上訴人不法侵害之情節、被上訴人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為5,000元,應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000元,及自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
法官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沈怡瑩
附表:上訴人使用名稱「媽你個寶」在系爭文章下之留言
編號
留言日期
/順位
留言內容
1
109年9月5日
21時2分許
/B20
低智,耍白痴當智障
2
109年9月5日
21時23分許
/B23
卒仔
3
109年9月5日
21時45分許
/B37
你霸佔著別人的帖,簡直就像是寄生蟲,難怪頭髮都曲曲的……噁心耶
4
109年9月6日
9時38分許
/B61
垃圾引戰仔
5
109年9月6日
9時48分許
/B63
看你這樣越發越過火,真不知道你腦袋甚麼構造…原來你還是醫學系,難怪有些醫師都容易被人家提告…這麼不會尊重人
6
109年9月6日
10時3分許
/B65
引戰仔變卒仔?要改留言?原本的那句「讀護校」到哪去?又要怕又要改留言真是可憐那~
但不要緊,我幫你原味呈現不用謝啦~
原句「讀護校好過,制服靚」(然後有放人家一張相片可惜之後刪掉了)
這麼想玩就不要退嘛真是爛透~
只懂唬爛真是可撥,以為自己檢到槍可怕就是在秀下限講幹話
9487(翻譯:就是白癡)
7
109年9月6日
10時13分許
/B67
一人分三角?精神分裂?這樣當醫師沒問題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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