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77號
上 訴 人 丁堃益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賢
訴訟代理人 宋開源
歐川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