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3,再易,6,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彭文正
再審被告 通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衍哲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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