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陳澤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
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蔡佳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