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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12號
抗告人陳儷方
輔助人徐聰俊
相對人葉宥杰
張雅淇
賴雅莛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劉定安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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