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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5號
上訴人柳育弘
訴訟代理人黃建雄律師
林金宗律師
被 上訴 人柳金柱
訴訟代理人郭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
法官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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