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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黃郭美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萬1,73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萬6,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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