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黃惠玫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
10之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李嘉宏 住○○市○○區○○街00○0 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林雅莉
書記官 林宛玲
通 譯 鍾及元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黃惠玫 到
被告 李嘉宏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300萬元,並自民國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給閱均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 告 黃惠玫 被 告 李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林宛玲 受命法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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