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上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偉程律師
被 上訴 人 日商丸紅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西坂徹雄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蒨儀律師
被 上訴 人 日商東興海運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良雄
訴訟代理人 蘇昭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崇玄律師
被 上訴 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二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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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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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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