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1,上,50,200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
~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B2 法官 張明振
~B3 法官 謝肅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麗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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