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2,上易,306,2004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六號
上 訴 人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上訴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三九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事 實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B2法 官 陳真真
~B3法 官 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B法院書記官 馬蕙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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