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2,上易,96,2004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兆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律師
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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