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2,保險上易,16,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B2 法官 張明振
~B3 法官 謝肅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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