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損害賠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准對被告甲○○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B
~B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白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