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抗字第二號
抗 告 人 正勝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抗告人並未欠稅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意旨主張抗告人並未欠稅,並已向國稅局查證索取無欠稅證明文件,惟至今仍未提出,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B2 法官 陳真真
~B3 法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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