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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寅○○
卯○○
B○
宇○○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巳○○
上 訴 人 D○○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E○○
上 訴 人 酉○○○(A○○之承受訴訟人)
宙○○(A○○之承受訴訟人)
玄○○(A○○之承受訴訟人)
亥○○(A○○之承受訴訟人)
申○○(A○○之承受訴訟人)
C○○(A○○之承受訴訟人)
辛○○(A○○之承受訴訟人)
地○○
F○○
G○○○
戊○○○
兼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丁○○(I○○、楊國仁、楊志煌、庚○○○之承上 訴 人 戌○○○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天○○
上 訴 人 丑○○
辰○○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H○○ 住同上
上 訴 人 壬○○ 住台東縣成功鎮○○路111號
癸○○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32巷8之3號
黃○○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91號之1
楊宗燁(原名子○○)
乙○○ 住高雄市○○區○○街286號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上 訴 人 甲○○○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86號之1
午○○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97號4樓
丙○○ 住台南縣麻豆鎮大山里4鄰大山腳98-1
號
未○○ 住桃園縣蘆竹鄉○○村○○路148之3號
8樓
被上訴人 己○○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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