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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複代理人 楊林澂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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