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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32號
上 訴 人 乙○○
樓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標購保證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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