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6,建上,9,2009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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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士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堯鈞律師
吳艾黎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雄縣岡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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