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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許登科律師
複 代理 人 嚴宮妙律師
被 上訴 人 丙○○
甲○○
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丁○○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 月18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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