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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黃明義即私立建志國英數短期補習班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王仁聰律師
吳秋麗律師
被上訴人 乙○○即私立上景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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