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7,上,125,200903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複 代理 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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