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7,上,144,2009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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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速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本件為財產權訴訟,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147元、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均為2 萬422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外,尚有第三審裁判費1 萬9720元、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20元、第一審裁判費1 萬3147元,共計5 萬258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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