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7,上,157,2009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宇○○
上 訴 人 i○○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上訴人 屏東縣九如鄉九塊厝三山國王廟
兼法定代理人 g○○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E○○
被上訴人 O○○
被上訴人 地○○
被上訴人 P○○
被上訴人 寅○○
1號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a○○
被上訴人 R○○
被上訴人 j○○

被上訴人 未○○
被上訴人 b○○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申○○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U○○

被上訴人 B○○
被上訴人 X○○
被上訴人 k○○
被上訴人 l○○
被上訴人 H○○
被上訴人 f○○
被上訴人 c○○
被上訴人 玄○○
20號
被上訴人 N○○
被上訴人 Q○○
被上訴人 d○○

被上訴人 e○○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辰○○
被上訴人 Z○○

被上訴人 W○○
被上訴人 宙○○

被上訴人 乙○○
段155號
被上訴人 D○○
被上訴人 戌○○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亥○○
被上訴人 J○○
被上訴人 酉○○
被上訴人 h○○
被上訴人 卯○○
被上訴人 Y○○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午○○
被上訴人 V○○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T○○

被上訴人 天○○
被上訴人 G○○
被上訴人 未○○
被上訴人 M○○
28號
被上訴人 m○○
被上訴人 C○○
被上訴人 巳○○
46號
被上訴人 黃○○
141號
被上訴人 L○○
被上訴人 S○○
被上訴人 F○○
被上訴人 K○○
被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I○○
被上訴人 A○○
上列6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住屏東縣九如鄉○○村○○街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30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又上訴人主張屏東縣九如鄉九塊厝三山國王廟(下稱三山國王廟)已改選第6 屆信徒代表,基於與原起訴之基礎事實同一,或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或因附表四所示之「新任第6 屆信徒代表與自第5 屆信徒代表續任至第6 屆者」,就追加之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於本院追加附表四其中原非當事人者為被告,並追加備位聲明「確認三山國王廟與附表四所示之人間第6 屆信徒代表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經被上訴人表示不同意追加,且上訴人所為追加,其基礎事實與原起訴事實非同一,亦非情事變更,且無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與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規定不合,其追加不合法,不予准許。

另上訴人就上訴聲明第5項為變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均先予敘明。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三山國王廟為已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於民國93年11月下旬辦理第5 屆信徒代表選舉,除九如鄉九明村、九塊村、九清村及東寧村4 名村長為當然代表,非經選舉產生外,九明村1 至12鄰及14鄰、16鄰每鄰選出1 名信徒代表共選出14名,九塊村1 至14鄰每鄰選出1 名信徒代表共選出14名,九清村1 至18鄰每鄰選出1 名信徒代表共選出18名,東寧村1 至4 、14至18鄰每鄰選出1 名信徒代表共選出9 名,合計選出信徒代表55名(詳如附表一),隨後再由信徒代表依照組織章程規定於信徒中選出管理委員15名(詳如附表二)及監察委員5 名(詳如附表三)。

惟據三山國王廟於79年5 月製定之組織章程第6條、第8條及第12條之規定,除村長或鄉民代表被聘為當然信徒代表外,其餘信徒代表應由信徒投票選出,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則均由信徒代表自信徒中選任產生,且信徒代表選舉係以各村為選區票選信徒代表,並按鄰數計算各村所應選出之信徒代表人數,依投票結果,每村選出多名信徒代表,而非以鄰為選區每鄰選出1名信徒代表。

而三山國王廟第5 屆信徒代表選舉,則係以鄰為選區每鄰選出1 名信徒代表,其選舉結果,有獲得3 、4票即告當選者(如九明村9 鄰、3 鄰、九塊村6 鄰、10鄰及東寧村4 鄰),亦有獲得9 票、12票乃至14票卻告落選者(如東寧村1 鄰、17鄰及14鄰),顯然未依章程規定辦理,並造成選舉不公之情形,其瑕疵自屬重大,其選舉結果應屬無效,則本此結果而由信徒代表所為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之選舉,亦屬無效。

從而,三山國王廟於95年4 月22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信徒代表大會」(下稱系爭會議),其參與人員(含主任委員、管理委員、監察委員及信徒代表)均欠缺召開信徒代表大會之合法要件,所為決議自屬依法自始、確定、當然無效,故該次會議所作成「修改組織章程」之決議,應屬無效。

而上訴人均為信徒,本件如經確認三山國王廟與第5 屆信徒代表、管理委員、監察委員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渠等即不得行使三山國王廟所委任事務,亦不得召集會議作成決議及執行,而須重新選舉,以確認何人可以擔任三山國王廟第5 屆信徒代表、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而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爰請求確認三山國王廟與附表一所示第5 屆信徒代表;

與附表二所示第5 屆管理委員;

與附表三所示第5 屆監察委員間,其委任關係均不存在,及請求確認三山國王廟第5 屆第一次信徒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

三、被上訴人(除丙○○外)則以:㈠第5 屆信徒代表、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之任期係自93年12月1 日或93年12月起算,3 年之任期均已屆滿,第6 屆也已選出,上訴人以第5 屆信徒代表選舉無效為由,主張信徒代表、管理委員、監察委員與三山國王廟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無確認之利益及必要;

㈡信徒代表的選舉並未違反章程,且縱使依上訴人主張之事實,亦屬於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已逾民法第56條第1項之3 個月撤銷決議期間;

㈢上訴人請求確認第5 屆第1 次信徒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係以單純之法律事實為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顯非請求確認因該決議內容所生或受該決議危害影響之法律關係,於法未合,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況該決議內容並未違反法律及章程,無無效事由等語,資為抗辯。

被上訴人丙○○未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除請求「確認三山國王廟第5 屆第一次信徒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之聲明,變更為請求「確認三山國王廟第5 屆第一次信徒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成立」外,其餘請求如上開起訴聲明所示;

被上訴人則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㈠兩造就下列事項並不爭執:⒈三山國王廟為已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於93年11月下旬舉辦第5 屆信徒代表選舉,除屏東縣九如鄉九明村、九塊村、九清村及東寧村4 名村長為當然代表,非經選舉產生外,九明村1 至12鄰及14鄰、16鄰每鄰選出1 名信徒代表共選出14名,九塊村1 至14鄰每鄰選出1 名信徒代表共選出14名,九清村1 至18鄰每鄰選出1 名信徒代表共選出18名,東寧村1 至4 鄰、14至18鄰每鄰選出1 名信徒代表共選出9 名,合計選出信徒代表55名,隨後再由信徒代表依照章程規定於信徒中選出管理委員15名及監察委員5 名,各如附表一至三所示。

⒉三山國王廟第5 屆信徒代表、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之3 年任期均已屆至,並已選出第6 屆信徒代表,如附表四所示。

㈡兩造爭執事項為:⒈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是否有確認之利益?上訴人所主張之系爭第5 屆信徒代表選舉方式違反章程之瑕疵,是否得以本件確認之訴除去之?⒉上訴人請求確認三山國王廟與附表一所示第5 屆信徒代表;

與附表二所示第5 屆管理委員;

與附表三所示監察人間,其委任關係均不存在,是否有理由?⒊上訴人請求確認三山國王廟第5 屆第1 次信徒會員代表大會所為決議無效,是否有理由?

六、茲就兩造爭執事項判斷如下:㈠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妥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37號判例參照)。

又民法第56條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而按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判決意旨略以:上訴人係屬社會團體,其理、監事之選舉,難謂與會員之「私權」無關,被上訴人以其選舉之決議方法,違反上訴人之章程,援引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該決議,應非法所不許等語,足見選舉為社會團體進行決議之一種方式,如選舉之方式違反章程規定,為得援引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決議之事由。

次按寺廟監督條例就寺廟管理人之產生方式並無規定,應按該寺廟繼承慣例辦理,如不能依照該寺廟之傳授慣例產生時,可召開信徒大會選舉;

關於改選管理人,參加投票之信徒人數,台灣省政府42府民一字第113035號令規定「寺廟變更管理人,應提出全體信徒過半數同意書」可參照辦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928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三山國王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登記之寺廟,其全體信徒為人的組織體,並以「選舉方式」為信徒決議之方法,藉以選出信徒代表,組成信徒代表大會,為該寺廟最高意思機關,再選出管理委員及監察人,為兩造所不爭執。

則全體信徒選舉信徒代表時,為其行使決議之方法,如選舉方式未依章程規定為之,自屬決議方法違反章程,應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由曾對選舉方法當場表示異議之信徒請求法院撤銷所為選舉結果之決議。

而系爭選舉於93年間進行,迄上訴人起訴時,已逾法律規定得請求撤銷決議之3 個月期間,且上訴人亦未舉證於系爭選舉期間曾就選舉方式表示異議,則上訴人主張全體信徒選舉第5 屆信徒代表,未依章程規定採取大選舉區方式,縱然屬實,亦無從再依上開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選舉結果仍屬有效存在;

換言之,上訴人主觀上固認為附表一所示信徒代表與三山國王廟間法律上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然此種不妥狀態,不能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其提起本件訴訟,即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上訴人復未具體指明所為信徒代表選舉之結果(即決議之內容),有何違反法令或章程事由,其主張選舉有無效事由,尚屬無據。

㈡上開第5 屆信徒代表選舉結果,既未經法院撤銷而仍有效存在,其藉由信徒代表選出之管理委員及監察人,亦屬合法有效,上訴人請求確認三山國王廟與附表二所示管理委員;

與附表三所示監察人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即屬無據。

㈢上開第5 屆信徒代表資格既有效存在,即得合法參與信徒代表大會,其所組成第5 屆第1 次信徒代表大會,自得有效作成決議。

上訴人主張因信徒代表不具合法資格,所組成之第5 屆第1 次信徒代表大會無權作成任何決議,所為決議當然無效或不成立云云,亦無理由。

七、綜上,上訴人請求確認三山國王廟與附表一所示信徒代表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無確認之利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而無理由,其請求確認三山國王廟與附表二所示第5 屆管理委員;

與附表三所示監察人間,其委任關係均不存在,及請求確認三山國王廟第5 屆第1 次信徒會員代表大會所為決議無效,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固有未合,結論並無二致。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終局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九塊厝三山國王廟第五屆信徒代表名單(不含各村之當然代表)(九明村14人)
第一鄰 甲○○ 九龍路27巷3號
第二鄰 K○○ 光復街81號
第三鄰 壬○○ 仁愛街162號
第四鄰 E○○ 光復街46號
第五鄰 O○○ 九龍路95號
第六鄰 地○○ 光復街21巷11號
第七鄰 P○○ 光復街5巷6號
第八鄰 寅○○ 忠孝街114巷4之1號
第九鄰 己○○ 光復街34號
第十鄰 a○○ 仁愛街175號
第十一鄰 R○○ 仁愛街129號
第十二鄰 j○○ 仁愛街125巷10號
第十四鄰 未○○ 九明街125號
第十六鄰 b○○ 光復街163號
(九塊村14人)
第一鄰 丁○○ 維新街85號
第二鄰 陳國華 光復街156巷17號
第三鄰 申○○ 維新街143巷12號
第四鄰 子○○ 維新街147號
第五鄰 U○○ 仁愛街120巷14號
第六鄰 B○○ 文明街11巷11號
第七鄰 丑○○ 文明街11巷23號
第八鄰 I○○ 文明街11巷32號
第九鄰 X○○ 信義街71號
第十鄰 k○○ 文明街11巷1號
第十一鄰 l○○ 仁愛街14號
第十二鄰 H○○ 忠孝街78巷19號
第十三鄰 f○○ 仁愛街93號
第十四鄰 c○○ 民有街26號
(東寮村9人)
第一鄰 玄○○ 九如路二段180巷20號
第二鄰 N○○ 東寧路75號
第三鄰 Q○○ 東昌街31號
第四鄰 d○○ 東寧路103巷19號
第十四鄰 e○○ 東寧路140巷16號
第十五鄰 戊○○ 成功二街8號
第十六鄰 林瑞清 成功二街93號(已歿)
第十七鄰 g○○ 九如路二段302號
第十八鄰 辰○○ 勝利街90巷3號
(九清村18人)
第一鄰 Z○○
第二鄰 W○○
第三鄰 宙○○
第四鄰 乙○○
第五鄰 宇○○ 和平街40號
第六鄰 丙○○ 九清街3號
第七鄰 張玉霖 信義街32號(已歿)
第八鄰 D○○ 東富街16巷10號
第九鄰 戌○○ 文明街8號
第十鄰 庚○○
第十一鄰 A○○ 仁愛街85號
第十二鄰 亥○○ 仁愛街63巷14號
第十三鄰 J○○ 仁愛街47號
第十四鄰 酉○○ 仁愛街23號
第十五鄰 h○○ 九如路二段89號
第十六鄰 卯○○ 忠孝街25之2號
第十七鄰 Y○○ 仁愛街7號
第十八鄰 癸○○ 九如路二段315號
附表二:九塊厝三山國王廟第五屆管理委員名單:
g○○ 新莊路108號
午○○ 忠孝街72號
V○○ 九清村維新街58號
W○○ 維新街52巷5號
b○○ 九明村光復街163號
c○○ 九塊村民有街26號
h○○ 九如路二段89號
辛○○ 九清村九如路二段171號
T○○ 九塊村仁愛街120巷14號
天○○ 玉水村九如路一段11號
G○○ 東寧村東寧路184號
未○○ 九明村九明街12號
M○○ 東寧村九如路二段180巷28號
m○○ 東寧村東寧路116號
C○○ 九明村九明街12號
附表三:九塊厝三山國廟第五屆監察委員名單:
巳○○ 東寧村九如路二段412巷46號
黃○○ 九塊村九如路二段237巷141號
陳增澱 九塊村忠孝街78巷28號
S○○ 九清村九如路二段49號
F○○ 東寧村林森路263號
附表四:
九塊厝三山國王廟第六屆信徒代表當選名單(不含各村之當然代表)
九清村18人:Z○○、W○○、張其春、乙○○、楊明誠、朱宏龍、陳文一、林明英、邱進義、庚○○、吳添福、亥○○、J○○、酉○○、h○○、卯○○、Y○○、癸○○。
九塊村14人:丁○○、劉坤鎮、申○○、子○○、U○○、B○○、丑○○、林登財、X○○、k○○、l○○、H○○、f○○、曾居萬。
東寧村14人:玄○○、N○○、劉坤福、d○○、蔡瑞濱、許進峰、黃武發、張清磊、張惠哲、董柏村、戊○○、盧世弘、g○○、辰○○。
九明村14人:C○○、K○○、壬○○、吳瑞屏、蔡進雄、黃文瑞、P○○、寅○○、己○○、a○○、R○○、邱明想、未○○、b○○。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