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7,上,204,2009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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