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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4 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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