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乙○○律師
朱淑娟律師
被上訴人 己○○(陳鐵造之承受訴訟人)
丁○○(陳鐵造之承受訴訟人)
戊○○(陳鐵造之承受訴訟人)
丙○○(陳鐵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 代 理人 方春意律師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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