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7,上,93,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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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上 訴 人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聯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義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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