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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乙○○
之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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