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7,上易,136,2009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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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7年11月5 日以本件訴訟應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397 號確認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據,而裁定於上開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交還所收取之租金,而前開訴訟則係確認租賃物之所有權等,惟出租人非限於所有權人,租賃物之所有權歸屬不足以認定出租人為何人,是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並無以前開訴訟結果為據之情形,自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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