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上訴人 塑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參 加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98年9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麗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