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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徐文祥」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張明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明振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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