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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戊○○
庚○○
己○○
丁○○
辛○○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97年8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3月25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各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利息,暨自民國97年2 月1 日起至返還各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再給付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
第一(除確定部份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95% ,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准依上訴人之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1287、1292、129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係伊管理之國有土地,於92年1 月前遭被上訴人無權占有,分別興建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伊受有損害。
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甲○○、戊○○、庚○○、己○○、丁○○、辛○○、丙○○、乙○○各應給付上訴人1 萬8564元、3 萬0030元、1 萬7472元、1萬7472元、1 萬8018元、1 萬6926元、2 萬3478元、1 萬6412元,及除丁○○係自97年3 月15日起外,其餘被上訴人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3 月1 日(原判決誤載為97年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2 月1 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312 元、505 元、294 元、294 元、303 元、285 元、39 5元、276 元。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載述)。
三、被上訴人未到庭為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各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其中遲延利息起算日記載為97年2 月30日部分,係97年3 月1 日之誤載,應由原法院裁定更正),暨自97年2 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並為附條件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上訴人不服,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利息,按月再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七所示之金額(上訴人起訴另請求被上訴人拆屋還地部分,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敗訴,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遵期補正,經原審裁定駁回其上訴,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五、本院判斷: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且占有他人之土地,亦屬侵害他人土地所有權,被害人非不得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而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物申報總價年息10% 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法第105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
此計收租金之規定,於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可據為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標準。
被上訴人分別占用系爭土地興建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地上物,業經原審認定屬無權占有,判命被上訴人應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遵期補正,經原審裁定駁回其上訴,未據聲明不服而告確定。
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不當得利,即屬有據。
查系爭土地位處高雄市旗津區,被上訴人占用部分係供作住宅使用,均位於渡船巷內,並無商業活動,可經由中州一路對外聯絡,交通並無不便,生活機能尚可等情,有現場照片21張在卷可稽(一審卷第81至88頁)。
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位置、被上訴人利用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認被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均以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為相當。
被上訴人各占有土地之面積如附表一所示,而系爭土地除1292地號土地於92年12月以前(含92年12月)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000元外,其餘2 筆土地之申報地價,以及1292地號土地自93年1 月起之申報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2100元,有地價第二類謄本3 份在卷可按。
據此計算被上訴人自92年2 月起至97年1 月止,共計5 年期間,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所受不當得利各如附表四所示;
另自97年2 月1 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每月可獲得相當於租金之金額各如附表五所示。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請求之金額在如附表四所示金額、利息,及自97年2月1 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五所示金額範圍內,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原審判命被上訴人各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附表三所示之金額,駁回上訴人如主文第2項所示請求部分,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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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上訴人 │ 占用土地之地號與面積 │占用土地之地上物門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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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
│ │ │地如附圖編號H1所示部分面積4 │12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以及同段1292│ │
│ │ │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H2所示部分│ │
│ │ │面積30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二 │戊○○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
│ │ │地如附圖編號G 所示部分面積55│11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三 │庚○○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
│ │ │地如附圖編號F 所示部分面積32│9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四 │己○○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
│ │ │地如附圖編號E 所示部分面積32│8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五 │丁○○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
│ │ │地如附圖編號C 所示部分面積31│6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六 │辛○○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
│ │ │地如附圖編號D 所示部分面積33│7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七 │丙○○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
│ │ │地如附圖編號B 所示部分面積43│5號。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 八 │乙○○ │高雄市○○區○○段1287地號土│高雄市旗津區渡船巷58之│
│ │ │地如附圖編號A1所示部分面積24│1號附1。 │
│ │ │平方公尺之土地,以及同段1294│ │
│ │ │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2所示部分│ │
│ │ │面積6平方公尺之土地。 │ │
└──┴─────┴──────────────┴───────────┘
附表二:
┌──┬─────┬─────────┬───────┬────┬─────────────────────┐
│編號│被上訴人 │ 無 權 占 用 土 地│ 占 用 期 間 │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個月×期間= │
│ │ │ 之 位 置 與 面 積│ │ │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加計遲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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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4㎡ ×2% ÷12×60個月 =84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 │
│ │ │編號H1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4平方公尺。 │ │ │ │
│ │ ├─────────┼───────┼────┼─────────────────────┤
│ │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元×30㎡ ×2% ÷12×11月 =1,100元 │
│ │ │1292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日止共11│ │ │
│ │ │編號H2所示部分面積│個月 │ │ │
│ │ │30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30㎡ ×2% ÷12×49月 =5,145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7,085 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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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戊○○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55㎡×2%÷12×60 個月=11,55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G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55平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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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庚○○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32㎡×2%÷12×60 個月=6,72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F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32平方公尺。 │ │ │ │
├──┼─────┼─────────┼───────┼────┼─────────────────────┤
│ 四 │己○○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32㎡×2%÷12×60 個月=6,72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E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32平方公尺。 │ │ │ │
├──┼─────┼─────────┼───────┼────┼─────────────────────┤
│ 五 │丁○○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31㎡×2%÷12×60 個月=6,51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C 所示部分面積│月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31平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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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辛○○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33㎡×2%÷12×60 個月=6,93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D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33平方公尺。 │ │ │ │
├──┼─────┼─────────┼───────┼────┼─────────────────────┤
│ 七 │丙○○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43㎡×2%÷12×60 個月=9,03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B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43平方公尺。 │ │ │ │
├──┼─────┼─────────┼───────┼────┼─────────────────────┤
│ 八 │乙○○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30㎡×2%÷12×60 個月=6,30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A1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24平方公尺,以及同│ │ │ │
│ │ │段1294地號土地如附│ │ │ │
│ │ │圖編號A2所示部分面│ │ │ │
│ │ │積6 平方公尺,合計│ │ │ │
│ │ │30平方公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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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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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上訴人 │ 無權占用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月= 每月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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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 │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2,100元×34㎡ ×2% ÷12月 =119元 │
├──┼─────┼─────────┼─────────────────────────────┤
│ 二 │戊○○ │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2,100元×55㎡ ×2% ÷12月 =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三 │庚○○ │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2,100元×32㎡ ×2% ÷12月 =112元 │
├──┼─────┼─────────┼─────────────────────────────┤
│ 四 │己○○ │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2,100元×32㎡ ×2% ÷12月 =112元 │
├──┼─────┼─────────┼─────────────────────────────┤
│ 五 │丁○○ │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2,100元×31㎡ ×2% ÷12月 =1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六 │辛○○ │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2,100元×33㎡ ×2% ÷12月 =1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七 │丙○○ │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2,100元×43㎡ ×2% ÷12月 =1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八 │乙○○ │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2,100元×30㎡ ×2% ÷12月 =105元 │
└──┴─────┴─────────┴─────────────────────────────┘
附表四:
┌──┬─────┬─────────┬───────┬────┬─────────────────────┐
│編號│被上訴人 │ 無 權 占 用 土 地│ 占 用 期 間 │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個月×期間= │
│ │ │ 之 位 置 與 面 積│ │ │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加計遲延利息 │
├──┼─────┼─────────┼───────┼────┼─────────────────────┤
│ 一 │甲○○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4㎡ ×5% ÷12×60個月 =2,10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 │
│ │ │編號H1所示部分面積│月 │ │ │
│ │ │4平方公尺。 │ │ │ │
│ │ ├─────────┼───────┼────┼─────────────────────┤
│ │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同│2,000元 │2,000元×30㎡ ×5% ÷12×11月 =2,750元 │
│ │ │1292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2月日止共11│ │ │
│ │ │編號H2所示部分面積│個月 │ │ │
│ │ │30平方公尺。 ├───────┼────┼─────────────────────┤
│ │ │ │93年1 月起至97│2,100元 │2,100元×30㎡ ×5% ÷12×49月 =12,863元 │
│ │ │ │年1 月止共49個│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月 │ │ │
│ │ ├─────────┼───────┼────┼─────────────────────┤
│ │ │ 合 計 │ │ │1,7713 元。 │
│ │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二 │戊○○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55㎡×5%÷12×60個月=28,875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G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55平方公尺。 │ │ │ │
├──┼─────┼─────────┼───────┼────┼─────────────────────┤
│ 三 │庚○○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32㎡×5%÷12×60個月=16,80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F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32平方公尺。 │ │ │ │
├──┼─────┼─────────┼───────┼────┼─────────────────────┤
│ 四 │己○○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32㎡×5%÷12×60個月=16,80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E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32平方公尺。 │ │ │ │
├──┼─────┼─────────┼───────┼────┼─────────────────────┤
│ 五 │丁○○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31㎡×5%÷12×60個月=16,275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C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31平方公尺。 │ │ │ │
├──┼─────┼─────────┼───────┼────┼─────────────────────┤
│ 六 │辛○○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33㎡×5%÷12×60個月=17,325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D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33平方公尺。 │ │ │ │
├──┼─────┼─────────┼───────┼────┼─────────────────────┤
│ 七 │丙○○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43㎡×5%÷12×60個月=22,575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B 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43平方公尺。 │ │ │ │
├──┼─────┼─────────┼───────┼────┼─────────────────────┤
│ 八 │乙○○ │高雄市○○區○○段│92年2 月起至97│2,100元 │2,100 元×30㎡×5%÷12×60個月=15,750元 │
│ │ │1287地號土地如附圖│年1 月止共60個│ │遲延利息:自97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編號A1所示部分面積│月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24平方公尺,以及同│ │ │ │
│ │ │段1294地號土地如附│ │ │ │
│ │ │圖編號A2所示部分面│ │ │ │
│ │ │積6 平方公尺,合計│ │ │ │
│ │ │30平方公尺。 │ │ │ │
└──┴─────┴─────────┴───────┴────┴─────────────────────┘
附表五:
┌──┬─────┬─────────┬─────────────────────────────┐
│編號│被上訴人 │ 無權占用土地 │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率÷12月= 每月應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
├──┼─────┼─────────┼─────────────────────────────┤
│ 一 │甲○○ │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2,100元×34㎡ ×5% ÷12月 =2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二 │戊○○ │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2,100元×55㎡ ×5% ÷12月 =4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三 │庚○○ │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2,100元×32㎡ ×5% ÷12月 =280元 │
├──┼─────┼─────────┼─────────────────────────────┤
│ 四 │己○○ │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2,100元×32㎡ ×5% ÷12月 =280元 │
├──┼─────┼─────────┼─────────────────────────────┤
│ 五 │丁○○ │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2,100元×31㎡ ×5% ÷12月 =2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六 │辛○○ │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2,100元×33㎡ ×5% ÷12月 =2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七 │丙○○ │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2,100元×43㎡ ×5% ÷12月 =3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八 │乙○○ │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2,100元×30㎡ ×5% ÷12月 =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附表六:起訴前5年部分,應增加給付金額表
┌──┬─────┬─────────────────────────────────┐
│編號│被上訴人 │金額 (新台幣/元,即附表四所示金額減附表二所示金額)加計遲延利息 │
├──┼─────┼─────────────────────────────────┤
│ 一 │甲○○ │10,628元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二 │戊○○ │17,325元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三 │庚○○ │10,080元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四 │己○○ │10,080元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五 │丁○○ │9,765元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六 │辛○○ │10,395元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七 │丙○○ │13,545元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八 │乙○○ │9,450元 │
│ │ │遲延利息: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附表七:起訴後,每月應增加給付金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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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上訴人 │金額 (新台幣/元,即附表五所示金額減附表三所示金額) │
├──┼─────┼──────────────────────────┤
│ 一 │甲○○ │ 179 │
├──┼─────┼──────────────────────────┤
│ 二 │戊○○ │ 288 │
├──┼─────┼──────────────────────────┤
│ 三 │庚○○ │ 168 │
├──┼─────┼──────────────────────────┤
│ 四 │己○○ │ 168 │
├──┼─────┼──────────────────────────┤
│ 五 │丁○○ │ 162 │
├──┼─────┼──────────────────────────┤
│ 六 │辛○○ │ 173 │
├──┼─────┼──────────────────────────┤
│ 七 │丙○○ │ 225 │
├──┼─────┼──────────────────────────┤
│ 八 │乙○○ │ 1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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