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7,上易,327,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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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327 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業於98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張明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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