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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張堯鈞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暉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 月16日下午4 時5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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