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7,保險上,7,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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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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