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續字第2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274,696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4,4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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