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陳佩貞律師
被上訴人 乙○○
甲○○
丁○○
2號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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