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 月1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